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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的集团总部和下属分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业务上没有建立联动机制,业务存在重复或脱节现象,造成总部和分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冲突和博弈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38,这个情况其实在各行各业都非常普遍。
我们最近辅导的一家医院就是这样的,这家医院是以民族医疗特色为主的综合性医院,未来几年准备在全国各地建立上千个分院,帮助更多的患者解除癌症、红斑狼疮等重症顽疾的痛苦,目前有十几个分院,分院不愿意把重症患者送到总院,总院即使床位紧张也不分流患者,总院和分院各自为政,各自抢病人,这就是因为总院和分院没有建立业务联动机制,在业务上有重复交叉,两者是竞争的关系而不是协作的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怎么帮助客户来解决的呢?
1、明确定位
经过深入的分析讨论,我们确定总院有三个定位:重症、综合、高端,而分院也有三个定位:咨询 分诊、一般 特色、康复,这样总院和分院分工明确,业务上不存在交错重叠,就不会相互竞争抢病人的现象。
2、流程梳理
总院和分院定位问题明确以后,就需要把总院和分院之间的业务流程梳理清楚。分院作为地方医院,是最先接触到患者的,所以分院在接受病症的咨询后,如果属于分院能够医治的范围,就留院治疗,如果符合转入总院的标准,就要通知总院办理转院手续,总院在接收转入患者后进行诊疗医治,等待患者病情好转,符合转出标准的,就通知分院接收患者,患者就可以在分院进行康复治疗,患者就近治疗也省去了很多麻烦和费用。
以上流程的有效执行能保证总院和分院的业务联动、相互支持,从而达成医院整体经营业绩,也帮助更多的患者解除疾病之痛苦。
3、激励机制
为了使以上流程有效执行,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否则只能让流程流于形式,让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对总院和分院分别设置奖励和处罚制度:
A.将分院的业绩的一定比例作为总院的奖金,将总院的业绩的一定比例作为分院的奖金;
B.相应的医生会结算提成;
C.因总院对患者进行转介绍,从而给分院带来相应收入,所以总院会结算一部分作为奖金,分院也设置了月度、年度达标奖;
D.对患者没有按照转出、转入标准进行转院的,以及其他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抽查,并制定相应电网处罚制度。
4、行动计划
最后,我们对以上工作进行逐一梳理,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明确完成标准、完成时间节点、检查人、未完成承诺。行动计划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⑴ 建立明确的转入/转出标准
⑵ 制定相应的流程制度文件
⑶ 建立和完善CRM客户档案
⑷ 建立抽查制度及电网机制
⑸ 建立转入/转出奖惩机制
⑹ 编写转院话术(出/入院)
⑺ 完善配套销售工具、表单
⑻ 制定客户诊疗康复指南手册
⑼ 对相关人员组织进行培训并考核通关
通过对该医院的案例的解析,我们是不是已经知道在遇到类似的情况如何解决?其他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举一反三、参照执行,做法都是相通的。
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来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源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扩展资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知能诊治的病人,道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办理医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医疗许可证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选址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二、营业执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66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你好,找了份北京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给你看看.
不同地区有些出入,具体的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障局咨询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2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七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六)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