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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规定: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61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 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设置审批程序:
1. 申请:
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7a64e58685e5aeb9337局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④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效不得超过1年);不批准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程序:
1. 申请:
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正式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核验收: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要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2)经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出复验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验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e69da5e6ba907a64362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 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 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 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 《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 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