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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内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就是一年是副主任科员,但是还得看单位和领导。
硕士刚毕业进事业单位是确定为助理职copy称,工资待遇按助理职称去定。工作两年后,就具有定为中级职称的资格,不过你要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成绩(比如发表论文,取得相应的工作业绩)。百
如果是中央单位(正局级左右),基本都是副科度起步。基层单位或级别较低的单位就不好说了,比如正处级的事业单位,最高的领导才是正处,副科就算领导岗位了,不大可能给你定副科。
转正:
是指学徒按本工种学徒学习年限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并按一定的手续由学徒身份转为正式技术工人,领取本工种最低等级工资知。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执行道的主要是职称,叫技术职务。第一年属于实习期,按照助理工程师的工资,第二年定级中级职称,四年后具备晋级副高的资格。总体比本科高一个级别,比博士低一个级别。
山西大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政策依据与说明
全校广大教职工:
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已近尾声,为了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让广大教职工充分了解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整体情况,现将此项工作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及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向全校公示(见附件),请广大教职工监督。
附件 1
山西大同大学
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过程中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一、岗位设置有关文件
1、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
2、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
3、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91号)
4、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5、山西省人社厅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
6、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解释》(晋人社厅发〔2011〕4号)
二、岗位聘用有关文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2、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证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3号)
3、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晋人字〔2006〕67号)
4、山西省教育厅转发晋人社厅发〔2011〕1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人〔2011〕60号)
5、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教人〔2010〕117号)
6、山西省教育厅《本科院校(高职高专)专任教师内部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参考)
7、山西大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含实施细则)》(同大党字〔2011〕11号)
附件2
山西大同大学岗位聘用执行的政策条款和具体规定
1、首次岗位聘用的聘期和起止时间:
首次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所有在编教职工均应参加竞聘,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所有在编教职工,均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按规定予以辞聘,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3、已按自动离职处理及长期在编无故脱岗人员:
已按自动离职处理且至今未办清手续的人员,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因本人原因长期自行脱岗尚未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拟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其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竞聘,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根据组织安排从单位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且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因领导职数减少暂未安排其他职务的领导人员以及单位原有享受相应等级管理岗位待遇但不具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不占职数,先按原职务聘用,待他们退休或重新安排其它岗位工作后,该岗位自动取消。
5、专职辅导员的聘任和管理:
已经执行了管理工资的专职辅导员纳入管理岗位管理,2010年、2011年及今后新增的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
6、内部退养人员:
在推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已批准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次按照本人离岗时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进入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7、部分已退休人员:
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前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照我校同类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1员岗位申报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分级,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不占职数)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核定退休费。与同类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兑现待遇。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
8、新参加工作人员:
2010年后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相关岗位申报条件,确定其岗位等级。
9、尚未转评、未确定岗位和工资的调入人员:
首次设岗暂不聘用,执行临时工资。待转评或确定岗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已经聘任了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勤技能人员:
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现有工人身份人员可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不能超过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能超过十一级。
11、“双肩挑”人员及其确定原则:
⑴
高等学校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比例确定,并按岗位设置的申报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⑵
“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是原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了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以五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为主,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⑶
五级以下管理岗位中,确需兼占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把握以下四个条件:一看该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看该管理岗位是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看管理人员是否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看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人员和比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从严控制,不超过五级以下管理岗位总数的10%。七级及以下人员中不设置“双肩挑”岗位。
⑷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教学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其中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⑸
高等学校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实验、卫生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第一个聘期内暂时纳入管理岗位。
⑹经学校批准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双肩挑”人员,占专业技术岗位设岗单位的岗位职数,确定相应的主岗位工资后,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不予变更,并按照两类岗位职责进行双重考核。
⑺“双肩挑”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所聘岗位填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他岗位职务要明确标注和说明;确定“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其主体岗位为依据。
12、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非“双肩挑”人员:
岗位聘用坚持一人一岗的原则。不符合“双肩挑”的人员,若选择了管理岗位,则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如果今后离开管理岗位且重新回到专业技术岗位,可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层级的最低等级;若选择了专业技术岗位,则不再参加管理岗位的聘用。
13、部分岗职不符人员:
⑴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管理人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2009年底前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管理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只能执行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层级竞聘。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
⑵执行管理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2009年底前经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审批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⑶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教辅及其它系列和非高校专技系列人员:
未在规定时间内转评为相应教师系列专技职务者,由本人尽快联系设置有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接收单位,予以聘任。否则,按本人现岗位聘任,享受现岗位绩效工资,保留原专业技术岗位最低层级基本工资,不参加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竞聘。
⑷在教辅和其它系列岗位上工作的教师系列、不对应的教辅和其他系列、非高校专技系列人员:
未在规定时间内转评为相应教辅和其它系列专技职务者,由本人尽快联系设置有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接收单位,予以聘任。否则,按本人现岗位聘任,享受现岗位绩效工资,保留原专业技术岗位最低层级基本工资,不参加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竞聘。
14、因受岗位数量限制而降低层级聘用的人员:
原已聘用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因受岗位数量限制而降低层级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如所在单位仍安排其承担原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其绩效工资可按原聘岗位同等级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15、首聘期内职务、岗位变动人员:
首聘期内获得高一等级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如其所任职务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管理岗位;首聘期内获得高一等级工勤技能等级资格的工勤人员,如其任职资格所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等级岗位;获得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其任职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等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附件3 关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
1、任职年限执行标准:任职年限以聘书时间为起始点至2010年底,以实年计;转评人员任职年限以同级别的初评最早年限为起始点,申报材料以转评后(任现职以来)计算。
2、对于直进教授三级论文的认定标准:二类论文----符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2008年版),而且进入《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刊物目录》(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的A类。
3、对于有争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以学院提供的近五年教学工作量为依据,处理原则为:凡近五年内有一年以上无教学工作量(外出学习、产假、工伤除外),依据实际材料定级后,一律降一级认定。已是相应职称最低级别者,不再降级。凡近五年无教学工作量者,一律按相应职称的最低级别认定。
4、对讲师破格升级执行标准:凡讲师年限达不到规定级别的,但科研成果突出者(实施办法中表述:主持省级项目(带经费)或获得省级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三等奖以上并发表本专业省级以上论文2篇以上且参编国家规划教材一部者,可直接聘为八级岗位。),可以升到讲师8级或9级。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学院制定的标准,最后由学校专家委员认定。
5、教授编写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网(.cn)”检索为准;副教授编写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网(.cn)”和“中国新闻出版网”检索为准。
6、为了鼓励学校的发展、为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年轻教授和副教授,突破任职满3年或文件规定的两项必备条件的限制,为这些教授副教授在原级别的基础上调高一级。
备注:
1、省(部)级项目:
包括省科学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省软科学项目及部位所属项目。
2、省级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
山西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或山西省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
3、省级以上论文:
在不低于本科院校学报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4、国家规划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须提供教育部批复立项文件原件,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cn检索为准)、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5、突出贡献:
指任职以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截至2010年底,经费已到账);获得国家级奖励人员;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500万元以上。
⑴、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一般项目。
⑵、国家级奖励:
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⑶、横向项目:
横向科技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附件4
山西大同大学关于教辅及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量化办法
序号
类别
项目
权重
1
年限
任职年限
1分/每年
2
学术荣誉
国家级
3分/每项
省级
2分/每项
校市级
1分/每项
3
学术论文
被收录
3分/每篇
国家级
2分/每篇
省级
1分/每篇
4
奖项
国家级
3分/每项
省级
2分/每项
校市级
1分/每项
5
科研项目及成果
国家级
责任人1—5依次为:5,3,2,1,0.5
省级
责任人1—5依次为:4,2,1,0.5,0.3
校市级
责任人1—5依次为:2,1,0.5,0.3,0.1
6
专利
国家级
发明人1—5依次为:5,3,2,1,0.5
7
著作
国家级
独著:5分/每项,其他编者:3分/每项
省级
独著:3分/每项,其他编者:2分/每项
8
教材
国家规划教材
主编:5分/每项,其他编者:3分/每项
省级
主编:3分/每项,其他编者:2分/每项
附注:
如果出现并列时,国家级项目参与人放宽到第五参与人以后(责任人依此为:0.4,0.3,0.2,0.1,0.05等),省部级项目参与人放宽到第三参与人以后(责任人依此为:0.4,0.3,0.2,0.1,0.05等),校市级项目参与人放宽到第四参与人以后(责任人依此为:0.1,0.08,0.07,0.06,等);论文以公开发表的可检索的实际篇数计算,1分∕篇;专利从第六参与人算起(0.4,0.3,0.2,0.1等)。
附件5:省人社厅为我校核准的岗位类型和数量
http:///rsc/onews.asp?id=400&Page=1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e69da5e887aa7a64361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和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动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作。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章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侠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按照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理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障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根据我区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自治区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2.7:4.0:3.3,旗县(区、市)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高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盟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5)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盟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盟市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旗县(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旗县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盟市以下(含盟市)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盟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5)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27、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至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31、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状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33、聘用程序、方法、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34、聘用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并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工招聘。
35、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见内人发[2006]64号文件)。
36、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指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的核准,下同)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各事业单位在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本实施意见第40条规定的审核备案程序。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38、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者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受聘于两类岗位。特殊情况确需兼聘的,须依照本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审核备案权限批准。
40、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制度。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中各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备案;聘用(调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应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其余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报主管部门备案。
盟市、旗县(区、市)、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其审核备案及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盟市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八、组织实施
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4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结合行业特点出台了本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可将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同时,参照执行相近行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
44、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5、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6、各盟市人事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7、本实施意见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48、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