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设置问题
一、定义:
1、处置室: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物品。
2、治疗室: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39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
二、区别:
1、设施配置要求不同:
处置室要求: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水池、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治疗室要求: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锐(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2、特定要求不同:
处置室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治疗室要求:门诊分别设置清洁性治疗室和污染性治疗室。清洁性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污染性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
病房可将清洁治疗室和污染治疗室设置为同一室,清洁性治疗优先,与感染性治疗分时段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15982的规定 。
扩展资料:
一、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1、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2、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3、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中医诊所管理新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