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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组织只能是县级公安机关~
派出所只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地区设公安处,省辖市设公安局;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等系统设公安局或公安处、军队系统设保卫机构。
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专署设公安处,市设公安局,县设公安局,城镇街道,农村乡级单位设公安派出所;铁路,交通,林业等系统设专门的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64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职能。公安机关的控诉职能,其表现形式同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有区别的。
但是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所起的作用是相符的,所以应该属于广义的控诉职能的范畴。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执行控诉职能的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属于我国司法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主要的诉讼主体,这主要是从这样一种意义上讲的,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是这个阶段刑事诉讼得以成立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没有公安机关,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就无从谈起,刑事诉讼也就不会开始。所以,从广义上讲,公安机关也应该是构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人民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专业公安机关组成。
(1)中央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公安部,是我国最高公安机关。内设司(局)和处两级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全国公安工作,即公安部。
(2)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设有公安机关。
其一、省级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7a64e59b9ee7ad94365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公安厅内设总队、处、科;市(地、州、盟),设公安局(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二、市、地区级公安机关。市(地、州、盟)一级设公安局(处)内设处(支队)、科 (大队),同时派出若干分局;是市(地、州、盟)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地、州、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三、县(市、区、旗)设公安局。县(旗) 一级公安局内设科 (股、大队),同时派出若干派出所。是县(旗)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有公交、水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区划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3)专业公安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具有一定专业内容和范围内公安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公安职权。在我国专业公安机关有民航、铁路、交通和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大致有:办公室(秘书科)、政工、后勤财物装备、法制、政治保卫、治安、刑侦、技侦、预审、看守所、户政、交通管理、经济保卫、文化保卫、出入境和外国人事务管理、科技、计算机监察、边防、消防、警卫等机构与警种。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专业公安机关组成。
(1)中央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公安部,是我国最高公安机关。内设司(局)和处两级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e68a84e79fa5e98193363全国公安工作,即公安部。
(2)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设有公安机关。
其一、省级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公安厅内设总队、处、科;市(地、州、盟),设公安局(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二、市、地区级公安机关。市(地、州、盟)一级设公安局(处)内设处(支队)、科 (大队),同时派出若干分局;是市(地、州、盟)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地、州、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三、县(市、区、旗)设公安局。县(旗) 一级公安局内设科 (股、大队),同时派出若干派出所。是县(旗)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有公交、水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区划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3)专业公安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具有一定专业内容和范围内公安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公安职权。在我国专业公安机关有民航、铁路、交通和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大致有:办公室(秘书科)、政工、后勤财物装备、法制、政治保卫、治安、刑侦、技侦、预审、看守所、户政、交通管理、经济保卫、文化保卫、出入境和外国人事务管理、科技、计算机监察、边防、消防、警卫等机构与警种。